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整合公司客户资源,在全辖个人保险系统规范建立收展并重的服务型销售队伍(收展人员队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制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与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和《收展人员保险服务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孤儿保单”收费、保全和客户服务为依托,按区域划分进行市场培育、维护与开拓的专职销售人员(以下简称“收展人员”)。
第三条 收展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保险服务业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个险销售部是公司系统收展人员组织和业务活动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公司个险销售部下设区域收展部(内勤岗位设:管理岗、企划岗和育成岗,以下简称“收展部”),接受个险销售部的管理、监督与协调。条件具备的县支公司可设独立收展部,县区收展队伍归属所在单位,管理模式同目前的营销管理。以上各级部门或岗位负责所在公司收展工作的计划、组织、推动、培训与监督。
第五条 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具体负责收展人员组织和活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收展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收展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收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收展人员的委任、培训与推动;
(四)收展人员的工作档案与代理合同管理;
(五)收展人员的考核管理与报酬发放;
(六)营销经营单位、收展部的工作协调与业务流程规范;
(七)收展人员绩效统计分析,并按季度上报总公司。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收展部的工作。
第六条 分公司个险销售部下设收展部(对外称“营销服务部”,属展业部门),具体负责收展人员组织和活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公司收展人员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地辖区收展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的委任、培训与推动;
(四) 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绩效统计分析,并按月上报市公司。
第七条 收展外勤人员由公司直接管理,调配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对收展人员实行四级管理,即收展部、收展区、收展处、收展组;收展部下设收展区,收展区按区域划分,集中负责所在区域个人保险、个人缴费件孤儿保单客户和其他客户的服务及市场拓展。收展区的设立由各级公司授权个险销售部或收展部根据“孤儿保单”客户分布的区域(街道、社区等)及数量决定。
组织管理关系图示见图1
图1: 区域收展体系架构图
第三章 分类与职责
第九条 收展人员分销售与管理两大系列、四个层级。销售系列为:收展员、收展主任、高级收展主任和资深收展主任;管理系列为:组(含见习)经理、处经理、区经理和收展部经理。组经理管理收展组(总人力≥8人,含本人,下同),处经理管辖收展处(下设3个收展组,并直管该处的一个收展组),区经理管辖收展区(下设3个收展处)。收展部经理由公司任命,直接对收展区进行管理,并代表公司拥有对团队调整的权利。
销售与管理两大系列原则上不进行相互转换,除非出现以下情形:
(一) 管理系列经考核降级、公司认为不适合担任主管或本人申请转成销售系列(见习组经理、组经理转为收展主任,处经理可转为高级收展主任,区经理可转为资深收展主任);
(二) 销售系列收展人员考核晋升或被任命为管理系列经理。
第十条 销售系列人员职责
(一) 续收等客户服务工作,综合保单持续率在92%以上;
(二) 新市场的培育与开拓,完成新单考核指标;
(三) 培养职业化工作习惯,做好活动管理;
(四) 积极引进符合收展人员委任标准的人力;
(五) 辖区内客户的回访,并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生调;
(六) 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管理系列人员职责
(一) 组(含见习)经理
1、销售系列人员的各项职责;
2、组业务计划的执行;
3、属员的日常管理、辅导、培训与激励;
4、参加各类主管会议;
5、所服务区域街道、社区的联络和关系维护。
(二) 处经理
1、组经理的各项职责;
2、负责全处经营绩效与目标的达成;
3、组经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4、组织二次晨会与夕会;
5、根据收展部或收展区的安排进行培训授课。
(三) 区经理
1、辖区各项工作的规划与部署,并组织落实各项经营指标;
2、辖区内处、组经理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晨会及各类主管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4、辖区内全体收展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与激励;
5、协调与各收展区的关系,并处理好客户投诉;
6、熟悉辖区的地理位置,建立与邮电、社区、民政、公安、拆迁办等部门的联系;
7、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四) 收展部经理
1、拟定所在公司收展工作中长期规划,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2、统筹人员招聘、育成、“孤儿保单”和收展人员的区域制调配,并对收展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3、统一收展部的业务活动,协调各收展区之间的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4、接受市公司的指导,并协调与公司其它部门的关系;
5、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十二条 收展人员的收费量按主险保单件数设置,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件,但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调配。当收展人员主险保单件数总量达300件时,公司将不再对其分配新的续期保单。
第四章 收展人员委任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寿险事业,认同公司文化,诚信专业;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县域可放宽至高中,专职从事收展工作;
(三) 年龄在22至40周岁之间;
(四) 身体健康,具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 具有本地户口或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临近服务区域;
以上条件对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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