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芒格稳利盈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德华安顾芒格稳利盈终身寿险条款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1)、保单年度(见释义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3)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4);
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5%)。第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5)时未满18周岁(见释义6)的,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释义7);(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8)。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见释义9)之前(含)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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