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韩臻惠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臻惠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3)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等特期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并由此而确诊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11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您选择“可选责任二”时适用)、第12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您选择“可选责任二”时适用)或因心肺功能重度衰竭实施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2.4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可选责任包括“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两组。
您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其中任一组或者两组责任进行投保。可选责任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后,我们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基本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体外膜肺氧合(ECMO)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其中“恶性肿瘤——重度”为一组,其他重大疾病为一组。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8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⑵)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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