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传家福终身寿险合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2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一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对应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103.2%。若本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
则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本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本条款约定重新计算。在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本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也称“减保”),减保后的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少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将退还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单价值3,同时,本合1 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扶助的(注 5)。(注 1):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保单价值:也称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剩余期交保险费、保单价值均按减保比例减少。对于本合同所述累计已交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则减保前交纳的保险费也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其中,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减保前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上述减保前及减保后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均为减保时所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5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6之前(不含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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