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三十 岁(释义八)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本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1)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2)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的付费期满。五、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 全残(释义九),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十)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一)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八、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上述(1)中提及的“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 次标准体费率(释义十二)计算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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