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 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康立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 9.2)、 保险费应交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3 1.3 投保 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见 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 28 日至 65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对于在商业银行签订的本合同,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见 9.30)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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