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在主合同《交银康联交银交享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上,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后始得生效,并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经 医院(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初次 确诊(见释义)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 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 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详见附录二)以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 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三)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各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8 8. .6 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适用主合同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其他重要术语的释义请参看主合同释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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