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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弘康臻爱5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8-21
  • 资料大小:1.19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yaoq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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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4 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 15 日)。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0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 给付) 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0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 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0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 人 同 时符合 一项以上重大疾病) 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0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 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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