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 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您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 退还本合同 当时 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吉祥人寿万利保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8页)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我们在给付保险金、 派发红利、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若 您 有欠交保险费或 保单贷款等 其他未还清款项 ,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二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释义一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二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三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四、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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