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交付日(释义 十八 )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您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二条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附加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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