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 合同 第 二十 八 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 第 二十 八 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