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在 等待期 后(按照我们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疾病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0 90 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0 18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 0 3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诊疗 ,我们不承 担给付 疾病住院 医疗。 保险金的责任。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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