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零时起到第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若为连续投保,则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见释义三)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白血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零时起满90日后(若为连续投保,则不受此90日的限制),初次罹患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四)确诊为恶性肿瘤(见释义五),因上述恶性肿瘤被保险人至保险人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第二诊疗意见(见释义六)服务,保险人承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费用,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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