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综合金融荣誉讲师管理体系,加强培训力量,有力支持业务一线的发展,特制订《**人寿综合金融荣誉讲师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规定所指荣誉讲师:
荣誉讲师是指在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同时,由分公司培训部门聘任的担负所在业务单位培训或合作单位培训的业务人员。
第二章 荣誉讲师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企业文化,认真学习公司各项制度,努力钻研相关知识,通过专业授课提高受训者的专业技能。
二、根据业务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应的授课任务,并参与部分培训课程的开发。
三、及时反馈业务单位和业务伙伴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积极参加总、分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的教学研讨活动;加强自我研修,总结富有创意的培训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 荣誉讲师的选拔
一、 荣誉讲师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 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从事寿险培训工作,并掌握一定的保险相关专业知识。
(二) 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三) 年龄23岁以上,具有良好的气质形象,身体健康。
(四) 入司一年以上的代理人、客户经理或半年内晋升的业务主管。
(五) 个险业务人员要求最近12个月个人累计FYC12000元以上,银保业务人员要求满足本职级基本法业绩考核指标。(同业需提供收入证明)
(六)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沟通技巧。
(七) 有同业荣誉讲师经历者优先。
二、荣誉讲师选拔的基本程序
(一) 荣誉讲师从业务人员中择优选拔,先由本人书面填写《荣誉讲师选拔推荐表》(参见附件一)。
(二) 经所在业务单位负责人、培训部经理、综合销售部经理及分管总书面同意的推荐者,参加由分公司组织举办的荣誉讲师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培训部安排试讲,试讲合格后,进入试用阶段。
(三) 获得试用资格者需至少参加一个全程的新人基础培训听课或培训部组织的集中宣导与备课,试用期二个月,授课5小时或以上:5课时=3课时(新人培训)+2课时(新人培训+业务部门早会+衔接训练)(无课时费)。
(四) 试用期满后,根据培训部对其教学能力的评估或业务单位的综合考评,由培训部决定是否正式聘任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一星荣誉讲师(参见附件二)。
第四章 荣誉讲师的评聘与考核
一、 荣誉讲师职级的划分
荣誉讲师职级划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星荣誉讲师、二星荣誉讲师、三星荣誉讲师。
(一) 一星荣誉讲师
1、 初次评聘标准:
① 个险业务人员要求最近12个月个人累计FYC12000元以上;银保业务人员要求满足本职级基本法业绩考核指标;
② 通过荣誉讲师培训(PTT或TTT),获得荣誉讲师资格且考核合格;
③ 能够胜任2门及以上一星荣誉讲师课程的授课。
2、 晋升标准:
① 任职一星荣誉讲师满1年;
② 完成培训部门指定授课或合作单位授课,期间累计授课满36课时/年,且学员反馈授课效果良好;
③ 个险业务人员要求最近12个月个人累计FYC15000元;银保业务人员要求满足本职级基本法业绩考核指标;
④ 能够胜任2门以上二星荣誉讲师课程的授课;
⑤ 独立开发1个以上单元销售技能的教学专案(3课时/单元);
⑥ 通过培训部的综合考评。
3、 维持标准:
① 符合本职级初次评聘基本标准;
② 完成培训部门指定授课或合作单位授课,期间累计授课不低于24课时/年;
③ 无违反业务品质管理规定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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