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您您您((((投保人投保人))))与我们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的合同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百万驾年华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周岁 1至 50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私家车4期间发生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伤残伤残6,我
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 7”(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
1周岁周岁周岁: :::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
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私家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 3)主要用于载运乘
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
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
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伤残伤残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学医学会于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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