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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
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3、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请与本公司寿险顾问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咨询热线95500。
二、产品特色
(一) “按需赔付”,彰显人性化设计
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改变传统大病险不论治疗过程长短、费用多少“一刀切”的赔付方法,根据患
者实际治疗进程,多支出多赔付,少支出少赔付,创新性地实现了大病险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按
需赔付”的更为合理和人性化的赔付设计。
(二)“保障全面”,安享周到呵护
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提供更为全面和长期持续的癌症保障,不仅在疾病确诊时给付关爱金,而且为
住院、手术、放/化疗、器官移植等主要治疗方法和支出项目提供大额津贴,同时还能针对原位癌等癌症
轻症提供赔付,是目前防癌产品中责任最全、保障最多的产品之一。
(三) “防、治、保结合”,尊享健康服务
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不仅为客户提供患病后的财务支持,还提供包括健康咨询、体检、专家预约、
导医等体系化的健康服务支持,为客户构建“防”、“治”、“保”全方位的防癌健康综合解决方案。
(四)“满期返还”,更有红利增值
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属于返还型防癌保障计划,无论是否发生癌症,如合同期满,本公司将依条款
给付一笔相当于所支付全部保费105%的保险金。而且,本保障计划中的附加两全险为分红保险,本公司还
将根据经营成果派送年度红利,红利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为未来的生活提供更多财务保障。
三、保障责任
本保障计划由《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
免疾病保险》组成,所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间为
至被保险人60、70、80 周岁。
(一)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
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
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
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 次为限。
2、癌症轻症提前给付
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
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
提前给付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
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同时终止。
3、癌症住院津贴
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 天为限。
4、癌症手术津贴
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 次为限。
5、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
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 次为限。
6、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津贴
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2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
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3 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给付责任在
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
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前述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7、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本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 周岁,本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癌症所致,本公司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
主险合同终止。
8、癌症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
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公司每年于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二)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根据该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该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根据该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该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该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该附加
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根据该附加险合同、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总额×105%。
(三)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
在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
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且未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根
据该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
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在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
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公司每年于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本产品说明书单独所称“癌症”均不包含“癌症轻症”。
四、责任免除
(一)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轻症、癌症(无论是否身故)或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及癌症身故体恤金的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