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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 年11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附加守护安康两全”。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
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守护安
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
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
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
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及主险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05%。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申
请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