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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兼职讲师暂行管理办法4页.doc

  • 更新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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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公司银保教育培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配合队伍发展需求,建立起一支专业的银保兼职师资队伍,积极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素质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讲师是指经公司聘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承担团队、渠道相关培训和课程研发的银保各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银保兼职讲师队伍建设管理。

第一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分公司、县支公司银保部应与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密切配合,组建本级公司银保兼职讲师队伍。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及银保部主要担任兼职讲师的聘任、培养、教学、考核、激励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兼职讲师的工作职责。

一、完成公司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渠道、网点及销售队伍

二、参与团队日常管理运作,包括早会、夕会等

三、参与市场实践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调研任务,撰写调研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渠道网点维护、同业竞争分析等)

三、及时反馈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师资培训、课程研讨、专题课件开发等工作。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      聘任与考核

第一条  兼职讲师的聘任。

市、县支公司兼职讲师从银保系统所辖人员(包括银保经理、渠道经理、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中择优聘任;

第二条 拟聘兼职讲师的人员应填写《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XX1)。

第三条    兼职讲师的聘任条件。

(一)初次聘任:

1.热爱寿险工作,忠诚于XX人寿事业,工作态度认真,专业能力及业绩突出; 入司1年及以上;

3.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沟通能力并通过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组织的资格认定及试讲。

(二)续聘条件:

1.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2.月度、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 兼职讲师初次聘任时,具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者可根据其教育培训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实际情况,经所在公司银保部审核批准,上报分公司银保部审核录用。

第五条 兼职讲师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公司银保部组织进行,考核项目见《银保兼职讲师月度教工作记录表》(XX2),考核时应填写《银保兼职讲师年度考核表》(XX3)。年度考由兼职讲师所在公司银保部提交分公司银保部根据年度考核总得分确定。           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档案管理

第六条 各级银保部门应科学制订渠道、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安排兼职讲师参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分公司银保部实行对兼职讲师的调配;调配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各级组织的渠道、网点和队伍培训授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调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其所在单位及兼职讲师本人;所在单位应在当日内予以回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因故不能按计划参与调配工作,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分公司银保部,以便另行安排。

第九条 各级银保部填写《银保兼职讲师季度工作记录表》(XX2),对所辖兼职讲师的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银保部建立银保兼职组训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2.   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

3.   兼职讲师季度、年度考核表

第四章   银保兼职讲师待遇与奖罚规定

第十一条  兼职讲师的培养。

。织相应的师培训,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作,不包括专分公司银保部定期组织兼职讲师培训,提升兼职讲师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并择优推荐参加总、省公司银保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银保初级兼职讲师津贴 500元/月

银保中级兼职讲师津贴 700元/月

银保高级兼职讲师津贴 1000元/月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举办的培训如果抽调兼职讲师,每课时费根据级别为50元、70元、100元

第十四条  银保兼职讲师的荣誉与激励。

1. 各级公司银保部依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所辖兼职讲师伍人数的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兼职讲师,并进行表彰奖励;获奖者可优先入选分公司讲师团并参与相关活动;

2. 对表现突出的兼职讲师上报后可由分公司优先推荐参与总省公司的各项外出培训;

3. 分公司定期以多种方式向兼职讲师提供相关培训资讯。

第十四条  银保兼职讲师当月请假超过5天以上者,扣除三分一津贴,请假超过10天以上者,津贴减半发放。

第十五条  发生如下情形,解除兼讲师训聘任关系:

一、损害公司利益,外泄公司商业机密者;

二、无故不服从公司调配年度累计2次以上者;

三、擅自接受同业公司或社会单位的教学邀请;

四、兼职讲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自解除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兼职讲师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咸阳分公司银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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