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构成。荣耀鑫享智嬴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荣耀鑫享智赢版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详见释义)至74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其中,最高投保年龄为男性71周岁、女性74周岁。2.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②现金价值。(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②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险金额×(1+2.5%)"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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