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迎修订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提升制度约束力。明确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五是增加外部约束。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来源:经济参考报)
互联网财险业务准入门槛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共十六条,分别对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金融监管局推动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落地见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及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关于推动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北京辖内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承保18.76万亩,提供风险保障5632.63万元;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承保3.44万亩,提供风险保障688.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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