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聚宝盆(典藏版)终身寿险
一、产品要素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与投保年龄关系如下表所示: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 | 3/5年交 | 10年交 | 15年交 | 20年交 |
最大投保年龄 | 75周岁 | 70周岁 | 65周岁 | 60周岁 | 55周岁 |
保险期间:终身
最低保费:1万元,超出部分为1千元的整数倍
二、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o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o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o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o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o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o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o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o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o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o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o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o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o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o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犹豫期
1.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o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o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o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o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o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o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o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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