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律公约制定依据)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
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
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
保护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自律公约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鼓励
和倡导各保险机构主动承担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充分
发挥保险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更好服务民生保障
和经济社会建设,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断增强消费
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取得
新成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保
险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内容)
本公约所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财
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
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安全权,主要内容包括:
(一)丰富产品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二)规范销售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三)提供优质服务,持续提升消费体验;
(四)规范信息处理,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开展教育宣传,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六)妥善化解纠纷,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第五条 (适用单位)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保险集
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含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
中介机构,其它会员单位参照适用本公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全流程消保)
保险机构应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
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与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并
自觉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
平、公正、诚信对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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