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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嘉享保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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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

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或全残

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为:

1)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为

160%

2)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为 140%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为

120%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5%

给付满期保险金;

2.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

3.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

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全残的,本

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

 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

将其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

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

限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

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

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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