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 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 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②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②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 ③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 ①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 为160%; ②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 为140%; ③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合同终止,我 们按被保险人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全残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全残给付比例; ②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全残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全残给付比例; ②本合同全残保险金额; ③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全残给付比例为: ①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全残给付比例为 100%;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全残给付比例 为160%; ③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全残给付比例 为140%; ④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全残给付比例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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