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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恒宝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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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六条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八条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的 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中国人寿〔2024〕两全保险 5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鑫恒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二页

第九条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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