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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鑫恒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8-23
  • 资料大小:883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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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利益条款附表 1),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详见利益条款附表 1),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详见利益条款附表 1),本附加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 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原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 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即满足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护 理状态要求,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 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 3 -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与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 项,并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 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 项,并以一次为限。

三、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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