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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年丰康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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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与分期交付,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三

年、十年和十九年三种,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选择。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

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

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

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

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

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少儿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少儿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

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

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 3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有一百二十种重大疾病分为六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

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

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

较大值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

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也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少

儿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及其

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与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再承担因该重大疾病

及其同组重大疾病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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