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无。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
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
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
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以
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的年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
付金额基础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
之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
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
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
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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