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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君无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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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君无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君无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君无忧男性

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

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共计

八种,其中第六种至第八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

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特定

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前列腺恶性肿瘤(重度):属于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病灶经

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61 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睾丸恶性肿瘤(重度):属于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病灶经组

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62 范畴。

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睾丸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肾脏恶性肿瘤(重度):属于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病灶经组

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64 C65

范畴。

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肾脏或肾盂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膀胱恶性肿瘤(重度):属于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病灶经组

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中国人寿〔2024〕疾病保险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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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君无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67 范畴。

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膀胱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胰腺恶性肿瘤(重度):属于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范畴,病灶经组

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 C25 范畴。

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胰腺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

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七、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

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

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

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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