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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附加学生定期寿险2024版条款费率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8-05
  • 资料大小:768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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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

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2、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后(30 日为等待期,续保不受

30 日的限定),因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

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

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以上各项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则其他

保险金不再给付。

四、责任免除

A 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

B 款(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5)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

(7)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

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2.5 责任免除”外,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

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 不保证续保”、“2.4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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