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与管理的机构要求、人员要求、服务内容与 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与管理。4 机构要求 4.1 应按照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服务区域,配备服务设施和设备。 4.2 应设置长期护理保险管理部门,指定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4.3 应按照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要求,配备医师、护师(士)、康复师(士)、护理员等服务人员。 4.4 应按照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编制相应的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4.5 应建立健全各类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药品与耗材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4.6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机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服务项目及价格、咨询投诉电话等。 宜通过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5 人员要求 5.1 管理人员 5.1.1 熟悉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了解护理服务相关的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 5.1.2 具有 1 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 5.1.3 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 5.1.4 尊重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 5.1.5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管理培训活动。 5.2 服务人员 5.2.1 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5.2.2 医师、护师(士)、康复师(士)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持有效的职业 资格证书,护理员等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5.2.3 了解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技能应符合 DB37/T 4557 的 要求。 5.2.4 提供服务时应: —— 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 语言文明、清晰; —— 尊重服务对象、主动服务; —— 有爱心、耐心、同理心及共情能力。 5.2.5 每年至少参加 2 次业务培训活动。
6.1 定点护理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政策宣传与咨询、协助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生活照料、 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康复训练)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6.2 应通过设置宣传栏、印发宣传彩页或宣传手册等方式,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宣传,并提供咨 询服务。 6.3 应协助服务对象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及时查询、反馈申报结果。 6.4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及其他服务内容可参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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