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以下简称我省)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行业自律管理,切实提升销售人员 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促进我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 年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 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 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 保监办发〔2020〕42 号)、《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 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银保监 发〔2020〕102 号)等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 称省保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省保协的保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在上述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组织所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分 类执业培训,对分类执业培训工作负有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执业培训分类 第四条 分类执业培训对象为各保险机构的全部销售从业人 员。根据保险产品的社会影响程度、专业复杂程度进行分类,保 险销售行为分为基础类、新型寿险类(分红、万能产品、投连、 变额年金,以下简称新型寿险)、车险类和产寿综合类等四类。
第五条 对应基础销售、新型寿险、车险销售及产寿综合类等 四类保险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分类执业培训种类分为 A、 B、C、D 共四类。其中,A 类为基础类、B 类为新型寿险类、C 类 为车险类、D 类为产寿综合类。
第六条 执业培训中 A 类培训的内容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规则标准等四个方面;B 类培训 的内容范围在 A 类培训内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新型寿险业务知识; C 类培训的内容范围在 A 类培训内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车险业务 知识;D 类培训的内容范围在 A 类培训内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新 型寿险业务知识和车险业务知识。
第三章 执业培训课程及学分管理 第七条 省保协根据监管部门指导意见,结合市场需求,每年 末发布下一年度我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大纲。分类 执业培训大纲明确 A、B、C、D 四类培训的课程范围、课程门数、学分数量等要求。各保险机构从可选课程范围中挑选,针对每一 位从业人员已接受培训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课程。每一位 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培训内容,与上一年的培训内容重复率不得 超过 40%(公众号-今日保条-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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