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监管机构依据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投诉举报、稽核调查、行政审批 和其他日常监管活动掌握的信息,结合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内外部 审计情况及其上级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被评价人在任职期间的 履职行为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
第二条 履职评价对象为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 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辖内各财产险公 司、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各监管分 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第四条 履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 则,根据风险变化、行业发展及监管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标准, 通过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机制,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第五条 履职评价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 要参考内容。
第六条 评价周期。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评价内容。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工作表, 从党的领导、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监 管配合情况等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情况作出百分制评价。
第八条 评价标准。个人履职评价满分 100 分,评分最小单位 为 0.5 分。被评价人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个档次, 总分 85 分(含)以上为 A 档,70 分(含)至 85 分(不含)为 B 档, 60 分(含)至 70 分(不含)为 C 档,60 分(不含)以下为 D 档。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价为 D 档: (一)评价期内所在机构拒绝或者阻碍现场检查的; (二)评价期内所在机构向监管部门因迟报、漏报、错报报表、 报告、监管资料,造成重大影响超过 3 次的; (三)自评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个人履职重要事实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评价方式。履职评价可以采取档案调阅、问卷调查、 民主测评、实地核查等方式,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 (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审 计或鉴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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