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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颐一生终身寿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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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国寿安颐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凡在上述投保范围内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

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犹豫期” 、“第二十八条 释

”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十二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

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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