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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个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7-16
  • 资料大小:3.05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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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 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 不再给付。 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重度具体定义见条款“10.1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3)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本公司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 项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 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承担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不再承担恶性肿瘤——轻 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 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轻度具体定义见条款“11.1 恶性肿瘤——轻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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