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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团体3.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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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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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前 10 年针对性防御;全生命周期重疾多次赔付,最高可达 650%基本保额

10 个保单年度,首次重疾赔付 150%基本保险金额,加强家庭责任期保障深度;若选

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疾赔付之后确诊不同组内重疾均可获得 100%基本保额的

赔付。125 种重疾分 6 组,最多赔 6 次,每次重疾间隔期为 365 天。

2、病程覆盖广,病种涵盖全

保障 125 种重大疾病(基础保障);25 种中症疾病(可选保障);50 种轻症疾病(可选

保障)。病程不同阶段均享保障,呵护更周全。

3、含保费豁免,关怀病患更贴心

交费期内,如果选择了相应保险责任,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身故则可以豁免后续未

交纳的保险费,保障更贴心。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

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主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父母、配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

指明外,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保险责任

合同中的基础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可选保障包括多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投保人在投

保时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须同时对同一被保险人选择“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在合同

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基础保障)

本公司按以下两种方案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方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90 日为等待期,

下同)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a.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至第 10 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b.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

项保险责任终止:

(1)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至第 10 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被确诊初

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自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降为零。若该被保

险人同时选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同时,本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

诊之日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该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该被保险人未选择“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针对同一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

本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对该被保险人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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