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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瑞终身寿险庆典版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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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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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我们的规定。 凡在上述投保范围内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 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 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 的,交费期间分为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 终止,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 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 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 的内容,具体详见该产品条款的“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四条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的 处理”、“第二十五条 犹豫期”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 内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 们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 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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