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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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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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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 (不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的 1.2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二)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加 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六条 犹豫期”、“第二十条 释义”, 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 处理”。 (四)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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