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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多倍领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赢家版条款费率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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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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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多倍领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赢家版)合同,“您”指投保人, “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 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 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 度疾病、重度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基本责任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 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轻度 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我们 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度疾病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2)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 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中度 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我们 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中度疾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且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我们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 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 6 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 险金。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第一次重度疾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第 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我们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我们不 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该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于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 任的,本合同于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终止;我们于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承担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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