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闻。1.1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1.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和被保险人终身2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3.1等特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特期。等特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1.3.2护理状态护理状态指被保险人日常生活持续处于护理依赖状态,且需要他人监护和照顾,具体指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如:轮椅、各种拐杖、助行器等等)也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护理状态进行复核并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1.3.3特定痰病护理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险金特定疾病(27种),并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我们每年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最多给付8年。(1)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额的25%;(2)本合同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乘以12.5%。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时的到达年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18一40周岁160%,41一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首次给付日为我们第一次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之日,以后为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年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开始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但我们将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剩余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后身故,我们将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1.3.4特别护理额外保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险金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5%给付特别护理额外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别护理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1.3.5意外伤残护理保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含)前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险金(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的1级或2级伤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含)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我们每年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最多给付8年。(1)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额的25%;(2)本合同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乘以12.5%。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人达到护理状态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18一40周岁160%41一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首次给付日为我们第一次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之日,以后为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年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开始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但我们将继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剩余的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后身故。我们将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剽余的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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