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1.释义1.1释义我们在每页底部对- -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 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2.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前述构成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2.2合同成立与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对应且'、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且等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 (须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2.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我们提供的保障w~n~~o~~~~~~~ono~~3.1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3.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3.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缺有效九十日以后。
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票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3.3.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
本合同终止,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票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3.3.3中症痰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中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中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针对同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