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传世经典鑫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构成《友邦传世经典鑫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一)、保单年度(释义二)、保单周年日(义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四)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释义五)(须出生满7日)至6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四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六)。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八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责任一、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释义七)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以前)身故或全残,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1)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2)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对应比例。
2.意外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起(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起)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75周岁生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八),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2)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5周岁生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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