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光明慧选(卓越版)养老年金保险第一部分产品特色第二部分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投保规则第四部分投保案例第一部分产品特色灵活选择按需规划、保证领取养老无忧、投保宽泛核保简易01最高投保年龄至63周岁,核保简易。交费灵活,可选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保险期间可选终身或定期(保至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开始后的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灵活对接养老生活,领取方式、领取年龄按需规划。领取方式可选择年领、月领;男性领取年龄可选择60、65周岁,女性领取年龄可选择55、60、65周岁。
终身保障,领取额确定,养老年金持续领取至终身,提供与生命等长的保障;定期保障,养老年金领取至满期,若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生存,一次性给付10倍基本保险金额。保证领取20年,有效避免因提早身故导致的年金损失风险。第二部分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养老年金(一)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月领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年领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0%。(二)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开始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自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保险合同保单满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月领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年领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0%。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开始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保单满期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一笔养老年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三)自保险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内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其金额为:保险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终止。若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
其中,保险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以下金额确认: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40×月领金额;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0×年领金额。自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期满日(含当日)起,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为零。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2.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之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责任免除及其他免责条款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免责条款除条款中“第十条 责任免除”外,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下划线突出显示的内容:“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二条 犹豫期”、“第二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其他条款内容【特别提示与说明】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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