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献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臻爱家传二号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一)当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言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指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二>,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四)。或驾驶无合法有行驶证(见释义五)的机动车(见释义六>;6战争(见释义七)、军事冲突(见释义八)、暴乱(见释义九〉或武装贩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罐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二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十一)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当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给付条件,则您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见释义十二),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应满足申请时我们的相应规定。第十条自动借款垫交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您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保险费我们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三)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四〉和您的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我们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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