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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众鑫壹号终身寿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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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众鑫壹号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合众众鑫壹号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效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单周年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苕围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合同内容变更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6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己送达给您。1.7您解除合同的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手续及风险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8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2.3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制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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