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也要“打破刚兑”了吗?3月18日出版的《财新周刊》第11期的封面文章《处理问题险企》,全篇2万多字,其中有这样一段话:保险行业也要打破刚性兑付了吗?这篇文章罗列了非常多中国保险行业最近几年凸显出来的风险事件,包括那些被处置的**系、明天系保险公司,以及正在排队等待接管的保险公司,还有这些风险背后对应的潜在“巨额窟窿”,看完之后,还是令人感到蛮“胆战心惊”的……目前我们行业所面对的,已经不仅仅是那些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了,而是那些实实在在已经发生、据传保守估计都可能高达6000亿元的高风险资产了。
业内乱象文章中提出的解决思路主要有两个:一是借助保险行业乃至外部力量来消化部分风险,也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一些国资资金入场,接管问题保险公司,以及给这些公司填补“窟窿”;二是将风险延期,以时间换空间,也就是先不把雷直接“引爆”,而是凭借保险产品久期较长的特点和属性,希望能够通过保险公司持续的盈利去填补这些“窟窿”。都存在一定难度错误引导:先出问题的公司先受益,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考验保险公司未来仍旧能产生持续盈利的能力解决思路用来打破银行理财产品“刚兑属性”的《资管新规》在2018年4月发布,原定的过渡期是到2020年底,但是中央各部门在审慎研究后决定,将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直至几乎所有的理财产品已经转为净值型产品之后,银行理财的“打破刚兑”才正式落地。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与日本、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有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国家,商业竞争更加讲求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而咱们国家在问题的处理上则更在意社会舆情,在意保障百姓的权益,因此我很难想象,国家会直接通过修改法律来打碎百姓们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信心。中国立法程序“兜底”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保险法》第89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兜底”的法律基础《保险法》第91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无论是现行的《保险法》,亦或者监管官方网站上也多次公开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倒闭、清算的问题,监管将按照保险法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财产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若是问题险企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5万元以内的部分,全部救助;5万元以上的,保单持有人为个人救助比例90%,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比例为80%《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长期寿险合同比如长期重疾险、年金险、终身寿险、终身护理险,针对这一类的保单,保险保障基金救助对象就不是保单持有人,而是受让保险公司。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90%为限。
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80%为限;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尤其是寿险公司的处置,可动用的公共资金来源相对较多,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基金、央行再贷款、国家财政资金;“出自真心”的建议第一,不要再断章取义地去传播“保险产品要打破刚兑”的新闻,保险行业近期已经够难了,请避免进一步引发恐慌;第二,不要因为接收了片面信息的引导而选择去退保刚刚投保了不久的保单,因为保单早期退保会有很大的损失,现在退保绝对不是最佳选择;第三,保险同业间请避免用这个新闻去“踩踏”竞争对手,因为就算你的公司品牌再大、公司经营再稳定,这种新闻一旦传播到消费者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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