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尊享家传二号终身寿险本产品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犹豫期等内容请以《中银三星中银尊享家传二号终身寿险》条款规定为准.产品要素产品特点年度基本保额以3.0%逐年递增,兼顾资产的安全性与成长性,确保财富定向传承。投保年龄为30天-75周岁,满足各年龄需求规划,满足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政策要求。规范减少基本保险金额规则按照监管要求,规范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操作的规则,并在条款中加以明确。
新减保规则约定同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 额的20%。保险责任 身故/ 高残 未满18周岁: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已满18周岁且在交费期内:Max(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已满18周岁且不在交费期内:Max(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年度基本保险 金额)其中:给付比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周岁年龄确定:18-41岁160%,42-61岁140%,62岁以上120%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n-1)(n 代表保险单年度数,n 为整数)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岁。
投保须知交费期间投保规则一、 交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仅限直销单) 二、 本险种的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保额、重疾责任保额均为 0三、本险种趸交保费不得低于 10000 元,年交保费不得低于 5000 元,且保费须为千 元的整数倍;其他交费方式按年交保费标准进行折算。四、 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本险种保费或同类型产品累计应交保费超过如下标准时, 需体检、补充财务资料、办理临时分保。累计保费=趸交保费×1+首期年交保费×交费年期+首期月交保费×12×交费年期。 私行客户,临分限额以下财务资料可以私行客户证明替代《中银三星中银尊享家传二号终身寿险》(险种代码1309)适用保保全规则特别提示:不支持“交费期间变更”理赔规则产品《中银三星中银尊享家传二号终身寿险》(1309)的理赔作业应遵照理赔相关作业规则、产品条款,以及本 规则执行。
一、等待期规则身故保障:无等待期 高残保障:无等待期 二、身故/高残保险金计算规则(一)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计算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零时前(<18 周岁)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 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在本合同的交费期内,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二、(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理赔规则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身故或身体高度疾不在本合同的交费期内,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比例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周岁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周岁年龄给付比例三、关于周岁的判断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岁。例如:18-41 周岁身故或高残给 付比例 160%,其中年满 18 周岁从 18 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41 周岁的截至日为 42 周岁生日当天。42 周 岁生日第二天开始即为年满42 周岁,身故或高残给付比例按照 140%计算。61 周岁、62周岁的判断依次类推。四、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年度,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n-1)(n 代表保险单年度数,n 为整数)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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