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 80周岁(见9.4),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等确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3条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于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及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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