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福运连年(2023版)年金保险产品特色产品责任投保规则投保案例01满期给付年金稳定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每年生存即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每年领取年金。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险期间10年、15年或20年,分别给付已交保险费的110%、115%和120%。投入安心,保障放心。02短期投入按需规划短期交费3年或5年,即可选择10年、15年、20年三种保障期限、满足不同年龄段客户的投保需求。
03身故保障后顾无忧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减轻家庭财务负担。04保单借款灵活周转若急需资金,可根据自身需要办理保险单借款,缓解资金压力,解决燃眉之急。产品特色产品责任保障范围具体内容年金自保险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1.若保险期间为10年,满期保险金为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2.若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保险金为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5%;3.若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为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特别提示和说明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投保规则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下表年龄上限:保险单借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投保人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180天。
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保险公司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特别提示与说明:当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保险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保险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险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已交保险费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犹豫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天内为犹豫期。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于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并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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