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优选(2023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产品责任投保规则案例演示产品特色三重豁免六大责任35种轻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110种重大疾病多次给付轻症疾病最高给付3次中症疾病最高给付2次“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最高给付3次身故/高残/疾病终末期“恶性肿瘤-重度”给付60周岁前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可选)轻症疾病豁免中症疾病豁免“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豁免保障范围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1.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产品责任—必选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1.每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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